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穩定就業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加發待遇,具體規則是: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舉例來說,小王今年失業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6個月,他領取了2個月之后重新就業并與新單位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已經重新參加失業保險4個月了,那他現在可以一次性申領2個月(原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下次失業,本次剩下的2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和下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計算領取。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可攜帶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勞動合同向原失業保險金核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也可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廣東人社APP等網辦渠道線上申領。